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常见问题
发布日期:2020-10-15
问题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尚未公布,如何确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对于目前已经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但实际土壤环境风险较小的企业,是否可以根据企业自行监测和周边监测等将其调出?
答复: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见《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包括: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2.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危险废物;4.国家和地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5.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6.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物质。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根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等确定。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管理制度是一项新的制度,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问题2:目前尚未出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和周边监测的相关标准,建议出台相关标准后,再要求实施,统一标准后的监测报告更具参考价值。或者在相关标准出台前,明确可参考的技术标准?
答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和周边监测制度是一项新的制度,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为标准和规范的制定积累实践经验。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组织起草《在产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待发布后,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