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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受污染的建设用地,如果开发为住宅等,如何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日期: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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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土壤法》,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并且经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通过上述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制度,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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