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建议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动产登记机构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了解土壤污染状况,以减少后期可能产生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纠纷的风险。
《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对于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