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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聚焦我国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发布日期:2023-04-07

  一是聚焦建立我国土壤环境质量和风险调查的制度体系。明确我国土壤环境质量十年一普查、重点区域重点监测、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总体任务,特别是近期大力实施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的“两查”任务,其目的就是要充分掌握我国土壤环境污染的家底,明确不同风险等级和区域,为精确发力解决突出问题创造条件。

  二是聚焦推进在产企业源头防控各项任务的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在《工矿企业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规定的8项在产企业土壤环境管理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6项制度,包括建立在产企业年度申报制度、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在产企业自行监测制度、企业拆除污染防治制度、土壤污染调查制度和企业退出土壤与地下水修复制度等,并在罚则部分就在产企业未遵守和落实相关制度的情况提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和法律责任。这些内容是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原则的重要体现。在产企业作为法律的责任主体,应切实认识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树立社会责任感,不要存在“走一步看一步”的侥幸心理。地方环境管理部门也应鼓励一些条件较好的企业先行先试,逐步带动区域内企业全面遵守。

  三是聚焦落实污染地块的3个名录制度和多部门联动的准入制度。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我国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制度、污染地块名录制度、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目录制度,以及多部门联动管理的、以保障土壤质量可安全开发利用为目的的准入联动制度。这4个制度是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的核心,是切实保障污染土壤全过程管理目标的根本制度。其中,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目录制度是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首次提出的,体现了我国土壤环境管理特色。学习和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必须深入理解污染地块的上述4项制度。

  四是聚焦落实污染农用地的分类管理制度。《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明确了建立污染农用地(重点是耕地)的分类管理制度,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证明切实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土壤污染防治法》将这一制度提升到法律高度,并作为分类管理原则的重要体现。当前,农用地分类管理的思想在行业内基本达成共识,近期各地正在实施的农用地安全利用和修复项目,都能较好地体现分类管理思想。但从一定程度上说,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比建设用地污染防治更难,其技术性、经济性和操作性相较于污染地块治理修复而言,有更高的约束要求,“一土一策”的差异性更加明显。同时,部分地区在源头尚未截断的情况下实施农用地整治项目,效果是否能维持的风险问题不容忽视。农用地安全利用项目切忌盲目跃进,应通过国家示范项目的扎实推进,步步为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边实践、边总结、边推广,才可以避免走弯路。

(摘自《中国环境报》:《以法律为保障 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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