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5-12-04
(一)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款;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在用途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地块,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并按照规定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等工作。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在办理土地权利抵押业务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
(摘自:《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