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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行业污染防治监督执法依据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4-04-08

  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国办函〔2020〕18号),目前共有五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执法事项,分别为:

  (1)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依据《固体法》);

  (2)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依据《污染防治条例》);

  (3)对未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污染防治条例》);

  (4)对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固体法》《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法》);

  (5)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超标、超总量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依据《污染防治条例》)。

[摘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国办函〔20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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