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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发现超标后应该如何开展后续工作
发布日期:2023-10-12

  来信: 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过程中发现土壤或地下水存在局部污染,后续应该如何开展工作?是参考污染地块流程,详细调查、风险评估、管控或修复方案等流程,还是直接开展局部加密调查形成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然后污染责任人采取措施消除或管控污染风险?地方环保主管单位承担何种角色,是需要组织相关会议,还是说污染责任单位自主组织,只需要报备到环保主管单位?关于在产企业自行监测发现的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操作流程,不利于环保主管单位进行监管,不利于污染责任单位开展后续工作,不利于土壤污染的及时防控,请专家帮忙答疑解惑,谢谢!

  回复: 第一,根据《工矿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工矿企业是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业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至六十五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组织评审,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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